證監會擬明確投資者權益變動要求統一標準


 

本報訊 記者15日從中國證監會瞭解到,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徵求意見稿)》,擬就投資者權益變動要求統一明確為“刻度”標準。  

 

證監會資料圖

 

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5%後,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報告與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長期以來,對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兩種理解,市場各方未形成統一認識。“刻度”標準認為,持股比例達到5%及其整數倍時(如10%15%20%25%30%等),暫停交易並披露;“幅度”標準認為,持股比例增減量達到5%時(如6%增至11%12%減至7%),暫停交易並披露。  

 

2019年證券法修訂時又增加了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披露的要求,對此,同樣也存在上述“刻度”“幅度”兩種理解。  

 

證監會表示,從監管實踐和境外經驗來看,“刻度”“幅度”標準本質上並無優劣之分,但兩種理解同時存在,不便於投資者理解和操作,容易產生一些問題。  

 

考慮到“刻度”標準在計算權益變動披露和暫停時點時更便捷,投資者只需關注自身的“靜態”持股比例,無需考慮複雜的計算問題,有利於減少實踐中投資者無意違規的情形,同時也便於市場及時瞭解重要股東持股資訊和公司控制權變更風險,更能體現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意義。此外“刻度”標準還有利於內地市場對外開放,便於A+H股、滬港通、滬倫通、紅籌企業投資者理解和適用A股規則,進一步增進互聯互通。  

 

因此,證監會擬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徵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解釋,就投資者權益變動要求統一明確為“刻度”標準,並明確由上市公司對因公司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權益變動情況進行披露。(劉羽佳、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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