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國安配套立法的《就職宣誓法》修法案出爐。政府建議若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視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資格,不得重新宣誓。
行政會12日宣佈完成討論《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張永春介紹,為配合和落實《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本澳實際情況後,制定該法案。
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
法案也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又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形式和實質的要求。
至於如何界定宣誓是「不真誠、不莊重」,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若宣誓人宣誓行為表現得不同意誓詞,會由監誓人按具體情況去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拒絕宣誓的情況。
就拒絕宣誓後之處理,梁穎妍表示,當宣誓人被視為拒絕宣誓後,將不會再獲安排重新宣誓,會即時喪失其就任資格。
行政會未有透露法案生效時間。張永春表示,法案還會送交立法會審議討論,故政府還有時間,在議會層面去向社會各界介紹該新法。
被問到新的就職宣誓規定是否適用於外籍人士?張永春回應道,就職宣誓是有關人士被委任後其中一個法定要求,而甚麼人士可以擔任甚麼職並位非該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