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行政法規草案,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等。文化局表示,草案吸納過往兩次諮詢的意見,訂明建築限制條件和修復準則,並將於六月一日生效前再送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訂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畫。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八年先後進行兩輪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期間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及徵詢意見,經過多次諮詢意見及修訂後,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以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訂定「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法規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此外,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十一個方面提出「其他措施」。法規自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被問到有沒有吸納二零一八年諮詢意見,增加主教山至嘉樂庇總督大橋,以及主教山至新城 B區的景觀視廊,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示,公開諮詢期間較多人關心的聖地牙哥望外港方向的景觀視廊,在行政法規訂定的十一條「景觀視廊」中已吸納當時公開諮詢的意見。
梁惠敏列出十一處「景觀視廊」,大多與二零一八年諮詢文本一致,其中主教山聖堂與西灣湖之相互方向,表述改為西望洋聖堂同東南方向海面的相互方向。至於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是否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要求,梁惠敏強調,政府過去曾開展兩輪公開諮詢,至今做了大量溝通工作,文本過去亦曾送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給予意見,意見已放在行政法規條文中。
這項行政法規將於六月起生效。梁惠敏稱,當中設有過渡條文,涵蓋已建成或已有准照的建築物,無須遵守法規規定;當局會按規定在法規生效前再送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視乎意見再作補充。她又稱,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可按文遺法每五年檢討修改,違反亦按文遺法處理。
至於針對「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的「建築修復準則」,梁惠敏稱,當中引用國際性準則,包括保留原真性、可識別性和可逆性,不排除針對各建築物出臺詳細修復指引。
梁惠敏提到,今次行政法規吸納公開諮詢意見,新增涉及颱風威脅、遺產影響評估、遺產價值展示、遊客管理等內容;因行政法規與建築規範相關,出臺後會更多讓工務部門在制定規劃條件圖或日後城規中有所遵從,並會陸續開展具體化的工作,如修復準則和遺產影響評估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