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用手機擬罰三百

 

本報訊(記者 海軒)近年隨著智能手機普及,部分“低頭族” 邊過馬路邊用手機而引發交通意外的情況屢見不鮮。為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完善行人橫過車行道的通行規則,禁止行人橫過車行道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電信工具,建議對違者科處300元罰款。

 

本澳與道路交通相關的法規大部分已實施多年,其中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至今已超過16年,部分規定難以配合現時的實際環境及交通狀況,特區政府經綜合考慮本澳的交通現況、執法需要,並經充分聽取公眾及社會各界意見後,決定對《道路交通法》進行修改,以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和完善道路交通規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早前經由行政會完成討論並向社會公佈後,已於近日呈交立法會,料短期內由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法案除引入“扣分制”,以及加強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外,還完善對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包括在駕駛及過馬路時禁止使用手機。

 

法案第72條“橫過車行道”訂明,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科300元罰款,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同時,該條文亦規定,在50米距離內沒有人行橫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或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但有關車行道的道路條件或交通狀況不適宜行人橫過者除外。

 

此外,為加強保障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避免影響駕駛員注意力,法案亦建議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違者科900元罰款,而該規定不適用於駕駛公共集體客運以外的車輛,且單純使用流動電話免提功能的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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