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建議加強對若干違法行為的懲處,包括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的處罰。而對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和“超速”的輕微違反,法案亦建議提高罰金的上下限,並調整因“超速”而處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幅度。
關於“醉酒駕駛或受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影響下駕駛罪”,法案建議提高對初犯者及累犯者科處的徒刑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刑罰幅度,並建議加入罰金刑,當中初犯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以及處禁止駕駛一年至四年,累犯者刑罰的下限提高三分之一,而上限則提高至三年徒刑或最高360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十六個月至五年。
另外,針對無合理理由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血液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又或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測試的情況,法案建議對初犯者及累犯者科處的刑罰提高至與“醉酒駕駛罪”或“受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影響下駕駛罪”相同。
至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輕微違反處罰,法案訂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科4,000元至4萬元罰金;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又或根據本法案及補充法規的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報告被視為酒精影響者,科6,000元至6萬元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半年。
至於“超速”的輕微違反處罰方面,法案建議對重型汽車駕駛員超過法定的車速處罰如下:車速不超過限速的每小時20公里者罰款1,500元至6,000元;超過限速每小時20公里至40公里者,罰款6,000元至1.2萬元及禁止駕駛半年至一年;超過限速每小時40公里者,罰款1.2萬元至2.4萬元及禁止駕駛一年至兩年等。
而駕駛重型汽車以外的任何其他種類車輛超速時,處罰如下:車速不超過限速的每小時30公里者罰款1,500元至6,000元;超過限速每小時30公里至50公里者,罰款6,000元至1.2萬元及禁止駕駛半年至一年;超過限速每小時50公里者,罰款1.2萬元至2.4萬元及禁止駕駛一年至兩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