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制倡設十二分 扣完停牌半年

 

本報訊(記者 大林)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的焦點之一是引入“扣分制”。法案建議“扣分制”設12分,不服從指揮及監察交通執法人員的命令,或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將被扣分,如扣完分值則停牌半年,至停牌期滿後可重獲賦予12分。另外,當駕駛員被扣減至少5分後,可自費參加考核,通過便可獲加3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

 

法案訂明“扣分制”適用於所有持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或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檔的駕駛員(包括非本澳居民),每名駕駛員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12分初始分值,當駕駛員因違規被扣減至指定的分值時,將引致在法定期問內禁止駕駛的法律後果。

 

扣分方面,駕駛者沒有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均會被扣減1分,並會罰600元。而“扣分制”的計算分值及科禁止駕駛的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的職權。

 

法案建議,倘駕駛員被扣減至1分或多於1分但少於7分,禁止駕3個月;如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6個月,待其於禁止駕駛期間屆滿後重新獲賦予12分。另外,當駕駛員的個人檔案被扣減至少5分分值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可獲增加三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如未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則視為不具備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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