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如果公然煽動不投票 入刑處最高三年徒刑

 

本報(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45日完成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預計本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主要涉及兩個內容,包括設置確保資格審查暢順運作的機制,以及完善選舉程式。法案新增訂明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法律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陳澤武表示,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式暢順的機制包括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即是拒絕宣誓或事實證明宣誓後不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的人士,將喪失任職資格。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選委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國家及特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國安委的密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管委會提出明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國安委以2021年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制定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國家及澳門特區的七項準則為參考。候選人在選舉當年或前五年內,被依法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將不被接納。

 

完善選舉程式,保障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法案新增訂明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將構成刑事犯罪,處最高三年徒刑。至於此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社會效應,而「煽動」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公然煽動的行為可於選舉期間或以外期間作出,兩者均對行政長官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產生負面效果,故修法後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的公然煽動行為。另外,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成員,若重複簽名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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