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證監會4月12日發佈《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表示:“這次改革調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將現有的連續2年造假金額5億元以上且超過50%的指標,調整為1年造假2億元以上且超過30%、2年造假3億元且超過20%、連續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財務造假。”
證監會資料圖
證監會資訊顯示,退市新規在嚴格強制退市標準、暢通多元退市管道、削減“殼”資源價值、強化退市監管、落實退市投資者賠償救濟五個方面重點發力。
在嚴格強制退市標準方面,退市新規將資金佔用長期不解決導致資產被“掏空”、多年連續內控非標意見、控制權無序爭奪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取上市公司有效資訊等納入規範類退市情形;提高虧損公司的營業收入退市指標,加大績差公司退市力度;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指標。
在削減“殼”資源價值方面,退市新規加強並購重組監管,強化主業相關性,加強對“借殼上市”監管力度;加強收購監管,壓實仲介機構責任,規範控制權交易;從嚴打擊“炒殼”背後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出清不具有重整價值的上市公司。(韓昊鵬、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