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創設簡便程式去處理「租霸」問題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21日獲立法會全票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就新制適用條件之一為拖欠租金達五個月時間,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
立法會21日舉行全體大會,壓軸為該法案的一般性審議。到來引介該法的張永春說,「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回避交租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被拖欠租金,也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式需時,令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為此經檢討、參考葡國做法及聽業界意見後,政府提出該法案。
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勒遷之訴程式,只要滿足三項條件便可適用該新程式去勒遷。三條件為: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用銀行轉賬交租;出租人已把欠租情況書面通知租客。
會上共十二位議員「撳掣」發言,當中最多提出為何設定是欠租五個月。張永春回應時坦言,把門坎定在五個月,而非三、四或六個月,政府並沒有科學化數據支撐,而是經謹慎考慮,若是欠租五個月,租客拖欠意圖就很明顯、沒爭議。
不過張永春強調,當局就此持開放態度,會與委員會充分討論,平衡雙方合法權益,令新制訂定得更合符立法原意。
認現勒遷制度不給力
張永春承認,現是有勒遷法律制度,也有簡易的處理拖欠租金的法律制度,唯效果不彰,在實際操作層面實難以無保障業主與租客間平等、平衡的權益。今創設新程式是提供多一個選擇、選項,現有機制繼續保留。
張永春稱,經估計,新程式若過程一切順利,需時若半年、六個月,不過已較現有程式好得多,「系可預見時間入面可做得到(勒遷)」,而非像現在般「心中冇底」。有議員則補充指,因要滿足五個月條件,即變成最快是欠租十一個月後才能勒遷收回單位。
增懲罰提升效果?張:態度也開放
除勒遷取回單位外,多位議員關注有否賠償等其他具阻嚇力、有效的懲罰「租霸」措施。張永春回應道,現有條文未有規定相關舉措,因追討賠償實屬另外一項程式,法律上難以把勒遷與賠償程式合併並簡化。
不過,張永春認同,若沒有懲罰措施,令新法變成反面的、教人做「租霸」,且最終只是交回單位和拖欠租金,亦難達到政府大費周章來立法目的,故會在小組會與議員和法律顧問探討如何在遵循法律基礎上令新法快而有效,「呢方面我哋都持一個開放態度」。
不宜引入停水停電舉措
對於引入像打擊非法旅館般停水停電的舉措,張永春解釋,是次涉民事合同關係,而停水電則行政當局公權力的介入措施,這又會牽涉司法訴訟,實難以這樣做。
法案其他主要內容還有:簡化傳喚制度;第一審程式無須強制委託律師;減省審判聽證工作;加快執行勒遷程式;若合同無規定則按金可作交租擔保等。
法院去年處理近六十宗租霸官司
坦言政府也不掌握「租霸」具體個案數量的張永春說,據法院提供數據,二○二三年共有五十九宗涉「租霸」問題的訴訟,但可以肯定的是這遠低於實際情況。
會議全體三十三名議員出席,除主席外三十二人全投贊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