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職宣誓法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特首選委擬納入宣誓主體

 

本報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全體大會21日細則性討論並表決通過《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宣誓主體,並規定宣誓人必須真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律規定的誓詞,拒絕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重新宣誓。

 

現行《就職宣誓法》所指的宣誓人即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建議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法案亦建議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以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會上討論法案期間,議員林宇滔關注法案中“拒絕宣誓”的條文。他指出,宣誓行為莊重,並屬應有之義,但“凡人都會有錯”,對於宣誓人在宣誓期間並非故意出錯,法律建議由監誓人決定處理方式,就此,希望政府明確立場。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故意與否可以分辨,若純粹因緊張口誤,非故意作出不准確、不完整、不莊重宣誓的情況,可由監誓人作出判斷。

 

法案經表決通過後,議員普遍支持。議員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就法案通過發表聯合表決聲明表示,《就職宣誓法》是確保擔任公職的人士忠誠履職的重要手段,表明自己將忠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職責,有助於強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識,宣誓人以真誠、莊重的方式宣誓,確保其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嚴守法律底線,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秩序。修法明確宣誓行為具法律約束力,可確保擔任公職的人士理解、尊重和做到效忠祖國,在履職過程中心存敬畏,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使命,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穩定。

 

議員崔世昌、陳亦立、黃顯輝指出,完善《就職宣誓法》,進一步明確宣誓主體內容及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優化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確保只有愛國者才能進入特區的管治架構,更好地為維護由憲法與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更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認為,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是進一步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法律機制的重要舉措,透過完善宣誓主體、內容和方式、監誓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以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澳”理念,有助於澳門特區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議員邱庭彪、張健中、胡祖傑表示,因應《國安法》修改內容,《就職宣誓法》修改相關人員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增加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既有助促進本澳相關法律制度的和諧與統一,亦是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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