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項禁止標誌違反情況少卻納入扣分制 政府重申對交通違法扣分操作持開放態度

 

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20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道路交通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交通局局長林衍新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羅立文會後受訪稱,是次會議仍圍繞法案的原則和總體方向進行討論,因此扣分制內容包括有否清零制度等問題未有詳論。一常會主席李靜儀錶示,根據政府向委員會提供的數據顯示,擬納入扣分制的17項交通禁止標誌近年違反的情況並不多,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將之納入扣分制的目的以及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根據法案,扣分制主要針對執法人員的命令(第七條)和交通信號(第八條)的違反行為,違反者將面臨罰款和扣分。如駕駛者沒有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均會被扣減1分,並會罰款600元。政府建議納入扣分制的17項交通禁止標誌分別是17a 17e18a18g20b20c,以及21a21c

 

李靜儀指,關於設扣分制,各議員持不同意見,有議員不贊同,亦有議員持開放態度,但希望明確扣分制的具體內容。她提到,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擬納入扣分制的17項交通禁止標誌在現行補充法規內(如17a17e),近年的違反情況並不多。例如,去年的有關數據顯示,最多人違反的是17b的禁止兩輪重型摩托車通行”標誌,共有 109宗;其次是違反18a的禁止高度超過 3.5公尺之車輛通行”標誌,共有 46宗,但部分標誌並沒有錄得違法檢控,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將之納入扣分制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而政府則重申,在討論如何扣分和操作問題上持開放態度。

 

另外,針對輕微違反行為可能面臨的禁止駕駛處罰,法案第112條列明,法官應考慮行為人的罪過程度、行為不法性程度、後果、是否初犯等情節,以便暫緩執行禁止駕駛。委員會關注當年制定《道路交通法》時,曾考慮避免影響職業司機生計,但現時法案並無有關內容,政府表示願意與委員會探討應該考慮哪些情節可暫緩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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