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之訴制度擬明年3月生效 欠租三個月即可執行

 

本報訊(記者 海軒)涉及解決“租霸”問題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16經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後,獲表決通過。法案建議當租客延遲 3個月支付租金,業主可啟動勒遷程式;租客若欠租超過 3個月,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此外,新法設有查閱“租霸”數據機制,數據非完全公開,僅限房地產仲介人在履行職務時查閱,並有取消查閱機制,同時維持現行規定,不得以“按金”抵償租金。法案建議明年31日起生效。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介紹小組會主要討論事項時稱,法案最初文本建議以拖欠5個月租金時間作為適用依據,委員會認為“欠租五個月”的條件設定,期間太長,經過討論後,提案人將適用本法案所定的勒遷程式的要件,由欠租“5個月”改為“3個月”。

 

關於按金可用作抵償欠付租金的問題,法案最初文本第四條擬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關於預付租金的規定,這一修改將意味著按金可用於抵償欠付的租金,且法案擬引入的修改還會改變對“按金”性質和用途的通常理解,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擬引入修改的必要性。提案人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為避免在計算欠租月份時產生爭議,也避免因規定可用按金抵償欠付租金可能衍生的實務操作問題,法案最後文本刪除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內容,維持現行法律規定。

 

有關租客欠租的賠償方面,《民法典》原建議當租客欠租時,只能在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之間二選一,現時法案建議,除解除合同外,業主亦有權要求作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如果延遲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解除,則不適用於上述賠償制度。此外,法案亦引入數據查閱機制。

 

議員林宇滔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是次修法相信對“租霸”行為可以起到阻嚇作用,建議當局持續做好宣教工作,確保出租和承租方清楚權利和義務,包括欠租人士有何補救措施免於被勒遷,又希望加強部門協作,個別處理有救濟需要個案。議員羅彩燕和鄭安庭提出聯合表決聲明,認為“租霸”問題困擾社會多年,修法有利於市場穩定發展,並促請新一屆政府繼續推動修改和更新五大法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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