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海軒)立法會10月28日舉行全體會議,以29票贊成、2票反對一般性表決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法案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或程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他強調,「訴前調解制度」屬強制性調解,但不是要求「強制性成功」,他承認離婚所需的時間拖長,但法案的立法精神並非追求快,而是希望透過調解介入,離婚當事雙方都能想清楚,重新思考,原意是減少衝突,保持家庭和諧。
張永春引介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法案訂明就特定的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或程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程式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二、基於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適宜由社會工作者進行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
三、法案訂明家事調解程式的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運行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回避制度等。
四、為促使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程式化解爭議,法案建議如出現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在往後的家事案件司法程式中該名不合作的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更高的訴訟費用。
會議上,多位議員分別關注家事調解員的資格、調解員的保密性,以及調解程式的強制性等。
張永春表示,法案只是針對四類特定司法訴訟案件過程當中的調解,並沒有排他性的意思,不影響律師、心理醫生等專業人士以及熱心人士參與調解工作,甚至是非四類型的特定家事訴訟案件調解。他稱,法案是一種新的嘗試,沒有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因此整個制度設計上需更謹慎。而考慮到調解工作的可信性和便利人員管理,法案明確家事案件調解程式的調解員需由社工局指定社工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人員,或持有社工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他稱,調解員有明確的保密、回避的義務及道德操守,管理嚴格,因此現階段限定了由社工擔任,否則對法院或社工局管理上都有相當困難,未來會視乎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是否有條件擴展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
根據數據顯示,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200多宗,有議員關注有否足夠人手處理。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表示,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5,000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14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民間符合法案規範的註冊社工有逾1,000名,具有專業認證。他認為未來若每年增加200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仍可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