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答記者問
為強化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實質化,進一步提升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的專業化、規範化水準,最高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並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以下簡稱《專門審查指引》)。近日,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檢察技術資訊研究中心負責人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此次發佈《工作規定》和《專門審查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司法實踐中,包括輕傷害案件在內的傷害類案件實際上存在不少共性問題和審查難點。一是傷害類案件常見多發,社會影響廣泛。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審查起訴案件中涉故意傷害罪9萬餘人,數量在刑事罪名中居第六位。這些案件是典型的發生在群眾身邊的案件,關乎老百姓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寧。二是傷害類案件往往遇有技術專業問題,審查上存在難點。技術性證據的審查不當會影響案件辦理質效與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傷害類案件中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有進一步予以規範的必要。對傷害類案件證據的審查,各地總體上能夠細緻審查、準確把握,但還存在有的案件對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能力不足、實質性不夠,表現為過於依賴技術性證據結論,對多份矛盾鑒定意見存在審查判斷困難等問題。
為深化落實《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聚焦這一特定領域和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身邊案,進一步解決傷害類案件中的專業技術難題,提升辦案質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023年4月起,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會同檢察技術資訊研究中心組建專班,歷時一年半研究制定了《工作規定》和《專門審查指引》。
問:能否介紹一下這次發佈的《工作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一是立足普遍性,合理界定適用範圍。《工作規定》所稱的傷害類案件是指犯罪行為而非罪名,其適用範圍覆蓋了所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破壞他人身體機能的刑事案件。從罪名上看,並不局限於典型的如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也涵蓋交通肇事罪、尋釁滋事罪等可能涉及人身傷害的有關罪名。擴大了《工作規定》的適用範圍,這也是我們在第一輪徵求意見後作出的重大調整,以滿足實踐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廣泛需求。二是立足實效性,全面涵蓋審查對象。從司法實踐看,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是傷害類案件最核心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技術性證據在還原犯罪過程等客觀方面,往往具有其他證據種類無法比擬的特性。立足於辦案實際需要,《工作規定》將幾類技術性證據均涵蓋在內,明確了實質性審查的對象是技術性證據及其所依據的基礎性材料,同時還結合傷害類案件自身特點,闡明了不同技術性證據類型實質審查的要求與審查重點。三是立足檢察一體履職,突出強調協作配合。《工作規定》明確了對證據審查後針對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尤其對應當委託和可以委託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情形,以及開展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同時,對檢察官和檢察技術人員之間分工協作作出規定,明確檢察官和檢察技術人員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審查重點、協作程式、工作要求、配合機制等,指引檢察官在憑藉自身專業知識、邏輯經驗對技術性證據審查後仍難以作出實質性判斷時,要注重發揮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優勢,通過檢察一體履職破解專業難題。檢察官的案件審查與檢察技術人員的技術審查互相配合、緊密聯繫,才能夠實現實質化的審查目標,這也是本次《工作規定》的特點和《工作規定》及《專門審查指引》兩份檔共同發佈的原因。
問:《工作規定》重點強調了對傷害類案件中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為什麼對鑒定意見這一技術性證據給予更多關注?
答:傷害類案件中,鑒定意見不僅是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重要證據、關鍵證據,也是申訴案件中提出異議較多的證據類型,尤其是多份鑒定意見同時存在的案件,鑒定意見的審查和認定更是常常成為爭議焦點。為此,我們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鑒定意見面臨的突出問題。一是突出重點,用四個條款作出專門規定。《工作規定》對勘驗和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專門規定分別只有一條,但對鑒定意見審查的專門規定為四個條款,從條文數量上就體現出對鑒定意見審查的特別關注,也說明了鑒定意見在傷害類案件中的基礎、核心作用。二是力求全面,聚焦爭議點,從專業角度多方面予以提示。《工作規定》第六條主要結合實踐中鑒定意見容易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提示性規定;第七條主要明確了成傷機制的審查要求及審查重點,旨在對具體案件研判成傷機制或致傷方式時作出指引,避免錯案;第八條則針對傷病關係的審查進行了規定,特別是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損傷獨自存在不能造成現有後果的審查難點作出了指引;第九條主要涉及損傷形成時間的審查,重點提示應當注重區分新鮮傷與陳舊傷,排除與案件無關的陳舊性損傷或自身病理改變的影響。三是區分情形,分別處理。《工作規定》既規定了在檢察官難以憑藉自身專業知識對技術性證據進行有效審查時,一般應當委託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情形,也結合實踐列出了可以委託審查的五種情形;既規定了應當補充鑒定的情形,也明確了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通過區分情形,為檢察官在對鑒定意見審查中遇到疑難點時如何處理和選擇作出了規範和指引,既避免檢察官忽視鑒定意見中的疑點,依賴鑒定結論,放棄審查職責,又準確區分了不同情形下的審查要求,給予可操作、條件明晰的工作指引,做到規範銜接。
問:這次同時發佈的還有《專門審查指引》,這是一份針對檢察技術人員的審查指引,請問制定併發布《專門審查指引》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專門審查指引》與《工作規定》為並行發佈實施,《專門審查指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最高檢黨組新理念新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新時代檢察技術工作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的有效途徑,對於指導各級檢察技術部門有效開展傷害類案件中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聚焦案件辦理,提升監督質效。《專門審查指引》具體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的程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兩份以上不同鑒定意見的專門審查、顱面四肢等九大部位常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的專門審查,以及醫學影像學檢查等專科檢查的專門審查內容,用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加強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審查,能夠有效彌補檢察業務人員對鑒定意見等專業性問題監督不足的短板,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質效。二是聚焦審查重點,助力司法公信。《專門審查指引》不僅審查鑒定意見,同時強調對做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基礎性材料也要進行審查,以案件辦理中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常見問題為導向,針對鑒定意見專門審查中的重要內容予以提示說明,指導檢察技術人員有效開展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工作,能夠有效提升司法鑒定說理性,提升司法鑒定公信力,對解決案件中“重複鑒定”“多頭鑒定”等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三是聚焦一體協作,促進矛盾化解。《專門審查指引》不僅為檢察技術人員開展專門審查提供規範化保障,也為檢察業務部門加強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釋法說理、矛盾化解提供了思路和技術方案。(董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