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修改後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更好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修改後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本報訊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品質,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並重新對外公佈。

據瞭解,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推動依法治稅工作,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辦法》,自2015年2月1日開始實施。為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意見》,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範稅務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品質,推進科學精確執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稅務總局對《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辦法》對制定目的、保密規定、審理範圍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調整《辦法》制定目的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貫徹落實《意見》關於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範稅務執法行為等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以集體審理方式提高案件審理品質、提升稅務機關精准執法的能力和水準。為了將《意見》有關要求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落到實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範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調整審理範圍


一是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情況,將《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修改為“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調整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順序。

二是為落實《意見》關於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在《辦法》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些案件不納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稅務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審理後,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稅收法治環境。

此外,還修改了組織聽證的有關表述,明確了審理期限的執行口徑,調整了審理文書。

(據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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