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人民幣現金收付新規正式實施

  

  本報訊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人民幣現金收付及服務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切實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防範和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支付服務需求,構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發展下的現金便利流通環境。《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對收費單位和經營主體的現金收付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採取以下任一收費、交易方式的,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應支持現金支付: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對面服務;線上預約或交易,線下完成服務或貨物交付,且具備當面收款條件。  

  採取以下任一收費、交易方式的,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應在醒目位置標識支付方式,現金收取轉換方式及服務聯繫電話:採取無人值守、機具設備等自助服務模式的,應以適當方式滿足社會公眾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法使用移動支付、網絡故障、設備故障等)的現金支付需求;採用「一卡通」結算、進行統一管理的園區、廠區、景區、學校等場所,應提供便利的現金充值和退卡服務;採取轉換手段收取現金,不得收取手續費或設置限制條件,造成轉換不便。  

  全部交易、支付、服務均通過網絡完成的,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並在服務過程中及時告知、說明支付方式。  

  支持現金支付的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應保持合理的零錢備付,具備必要的收現條件,保證現金支付順暢。  

  收費單位、經營主體偶發性未收取社會公眾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幣,以及對紀念幣識別、人民幣真偽有異議的,應本著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尊重社會公眾合法自主選擇權的原則,與付款人協商解決爭議,不作為拒收現金處置。  

  收費單位、經營主體遇社會公眾持有大量硬幣、小面額紙幣用於支付,超出其正常清點能力的,需協商解決或引導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兌換為適宜券別後支付,不得以此為由拒收。  

  《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現金服務作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以下措施,提高現金服務質量,滿足社會公眾、收費單位和經營主體的需要:吸收個人客戶人民幣存款、具有實體營業場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應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提供面對面現金服務的,應提供櫃面人工現金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各金融監管局另有規定或同意的除外;採用現金自助機具(含存取款一體機、取款機等)辦理現金存取業務,現金自助機具的功能和數量應滿足客戶現金存取的需求;對於社會公眾一次性持大量硬幣、小面額紙幣兌換的,應根據網點實際情況,為公眾提供預約辦理或分批次辦理;為老年人、殘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現金業務辦理便利,充分考慮其需求與習慣合理布設現金自助機具;重視回籠人民幣的整點工作,防止將不宜流通人民幣對外支付等。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收款受託方的,應支持人工收取現金。  

  遇到現金支付不暢問題如何處置?  

  社會公眾發現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拒收現金,或對現金支付採取歧視性措施的,可保存證據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依法維權。(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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