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持續開展農藥監管專項行動

 
  
  近日,農業農村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七部門部署進一步規範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綜合整治行動。
  這是今年以來農業農村部圍繞農藥監管部署開展的又一項專項行動。從部署開展禁限用農藥集中整治,到持續推進“綠劍護糧安”執法行動,再到針對央視曝光違法銷售禁限用農藥問題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農業農村部圍繞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等重點環節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完善制度規則 夯實監管基礎
  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在農藥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的基礎之上。
  2025年,農業農村部圍繞農藥管理持續健全制度規則,為今年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夯實制度基礎。去年8月,農業農村部第3號令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四部規章進行修改,完善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農藥管理秩序。
  2025年11月,農業農村部印發《互聯網經營農藥專項治理行動方案》,聚焦網路經營農藥過程中存在的違規銷售限制使用農藥、平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開展專項治理;12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農藥管理工作的通知》,圍繞農藥登記、生產、經營、標籤等重點環節提出進一步規範要求,細化了農藥生產經營各環節監管要求,也為2026年圍繞禁限用農藥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提供了制度依據。
推進精准監管 強化全鏈條治理
  今年3月,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集中整治禁限用農藥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通知》,聚焦禁限用農藥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違法使用等突出問題,部署開展集中整治行動,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壓實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主體責任。
  同時,農業農村部還持續推進“綠劍護糧安”執法行動,將農藥執法作為農業綜合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與春耕備耕、“三夏”生產等關鍵農時相結合,加強農資市場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藥、違法使用禁限用農藥等違法行為,推動執法力量進一步向重點區域、重點時段聚焦。
  在持續開展日常監管和專項執法的同時,針對央視5月曝光部分商家違法銷售禁限用農藥問題,農業農村部迅速部署河南、江蘇、雲南、廣西四省(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節目反映問題逐一核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主體,深挖違法線索,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禁限用農藥等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要求各地舉一反三,聚焦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深入排查風險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壓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
  “今年農藥治理最值得關注的變化,是監管思路正在發生轉變。”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長健認為,從今年的工作部署可以看出,我國農藥治理正呈現出由階段性檢查向全鏈條風險治理轉變的明顯趨勢。
  在李長健看來,這種變化意味著,當前農藥監管已不再滿足於查處違法使用等末端問題,而是更加重視追查非法生產源頭、流通管道和利益鏈條,更加強調風險識別、風險預警和全過程控制,“監管正在由‘發現一個問題、處理一個問題’,逐步轉向圍繞高風險產品、重點主體和關鍵農時實施精准監管”。
加強協同治理 健全長效機制
  隨著專項整治不斷深入,強化部門協同、形成治理合力成為今年農藥監管的又一項重點。此次七部門部署進一步規範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綜合整治行動,重點圍繞生產、經營、使用等重點環節開展綜合整治,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李長健認為,此次綜合整治,並不僅僅是參與部門數量增加,而是回應了農藥治理跨部門、跨區域、跨環節的現實特點。
  “農藥生產涉及工業和農業管理,市場流通涉及市場監管和供銷體系,網路銷售涉及平臺治理,嚴重違法行為還可能進入公安偵查、檢察起訴和法院審判程式。”李長健表示,過去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各部門分別掌握部分資訊,卻難以還原完整違法鏈條。此次七部門共同開展綜合整治,實質上是圍繞共同治理目標重新整合行政監管和司法資源,有利於克服“分段監管”造成的資訊壁壘和責任中斷點。
  李長健分析指出,這種協同治理不僅體現在行政監管與司法資源的銜接,也需要深入發揮平臺企業、行業組織等主體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專項整治如何避免“反復治、治反復”,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李長健認為,專項整治最大的價值,不僅在於短期內集中力量打擊突出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發現制度漏洞,推動規則完善,將專項整治形成的有效經驗固化為常態化制度安排。
  “應將專項整治中形成的線索登記、風險排查、跨區域協查、線上監測等成熟做法納入日常監管程式,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李長健說,同時,進一步暢通行刑銜接,推動農藥登記、抽檢、網路交易、物流查處等資訊共用,完善跨區域線索流轉和閉環回饋機制。未來,監管重點不應只是增加檢查次數,而是依託統一規則標準、規範執法程式和數字化追溯手段,把集中式專項整治逐步轉化為穩定、透明、可預期的長效治理機制。 (蔣起東 王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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