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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共九條,圍繞培優建強領導班子、健全技術管理體系、完善安全責任體系、抓實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投入保障、推進開採方式變革、堅持地質先行原則、嚴格風險分級管控、加強救援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國有煤礦企業既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力軍,也是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穩定器”,加強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至關重要。
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常態化推進礦山安全“八條硬措施”硬落實,推動國有煤礦企業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中走在前、作表率。《意見》共九條,圍繞培優建強領導班子、健全技術管理體系、完善安全責任體系、抓實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投入保障、推進開採方式變革、堅持地質先行原則、嚴格風險分級管控、加強救援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培優建強班子 壓實安全責任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和直接參與者,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直接決定了安全生產狀況的好壞。
《意見》把培優建強領導班子置於首位,要求集團公司總部必須明確班子成員分管煤礦技術、安全生產,強化下級涉煤企業領導班子專業化建設,注重推薦或者選拔具有煤炭相關專業學歷,或者長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進入領導班子;積極支持煤礦上一級企業優先推薦選拔具有“五職”礦長從業經歷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並明確班子成員分管煤礦技術(或者擔任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安全生產。
技術管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核心。《意見》要求集團公司健全各層級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明確承擔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的具體部門,建立健全包含技術方案編制、技術論證評審、技術實施監督等方面的技術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技術管理決策機制,賦予總工程師重大技術決策最終決定權。
在責任體系方面,《意見》明確國有煤礦企業切實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內部安全管理,確保“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工作體系有效運轉。集團公司應優化安全管理層級,防止安全責任層層衰減,鼓勵煤礦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由煤礦上一級或者以上企業垂直管理。
《意見》提出,國有煤礦企業要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正向激勵引導,以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鏈條管理機制為核心,加快推動煤礦安全管理由“他律”向“自律”深度轉變。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落實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跟蹤督辦、責任倒查、報告獎勵機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直報機制,完善一線從業人員事故隱患發現、現場回饋、整改落實、驗收銷號、獎勵兌現全流程閉環管理管道,切實打通基層事故隱患治理“最後一公里”。
強化安全保障 推進智能建設
抓實安全教育培訓、提升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是防範遏制事故的關鍵舉措和有效途徑。
在安全教育培訓上,《意見》提出,集團公司應堅持投資於物和投資於人緊密結合,加大投資於人的力度,統籌做好安全培訓計畫,分層級、分專業、分崗位組織開展培訓,並督促煤礦上一級企業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建立培訓效果跟蹤回饋機制。煤礦上一級企業應督促所屬煤礦按規定配備機構和人員,監督指導“五職”礦長及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專門教育培訓及集中脫產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在安全投入方面,《意見》要求對煤礦或現場急需的安全投入建立應急採購管道,對所屬煤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設備(材料)從採購入企、驗收入庫、領用安裝、檢測檢驗、使用維護到保養報廢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確定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計畫部門、採購部門、財務部門、技術部門以及使用單位的管理責任,嚴防採購和使用脫節。
推進智能化建設是煤礦安全發展的必由之路。《意見》要求國有煤礦企業應制定煤礦智能化發展行動計畫,建立分級分類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機制。在應用場景上,提出打造一批井工煤礦“數字網聯、無人操作、智能巡視、遠程干預”常態化運行示範採掘工作面,開展露天煤礦礦車無人駕駛、運卸協同自主作業示範應用;針對打鑽、巷修、煤倉疏通、鑿岩、鏟裝、爆破等關鍵環節和危重崗位,加大智能機器人研發力度,加快高危作業場景“機器減人、智能換人”進度。
《意見》還提出,國有煤礦企業應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辦法和實施規劃,突出安全屬性和生產實際,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涵蓋管理體系、責任落實、措施執行、崗位操作、現場管理、日常檢查等動態達標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堅持地質先行 築牢應急防線
地質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災害治理的基礎和前提。
《意見》堅持地質先行原則,要求集團公司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檢查督導制度,常態化開展普查;煤礦上一級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所屬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進行技術指導、報告審查和跟蹤監督,督促煤礦查清查實查全查准隱蔽致災因素,嚴格落實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動態普查台賬。
在風險分級管控方面,《意見》明確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警示報告機制,落實分級管控治理措施。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計畫、經營、採購、財務、工會等部門開展覆蓋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的全面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系統分析安全風險隱患成因,落實管控和整改措施。
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是積極應對各類事故災害的最後屏障。《意見》鼓勵礦山救護隊由煤礦上一級或以上企業垂直管理,要求科學編制應急救援預案、配足應急物資裝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救援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意見》還特別明確,國有煤礦企業應嚴格落實緊急撤人制度,賦予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在出現事故徵兆等緊急情況下及時撤人的權力。
在事故報告制度方面,《意見》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包括涉險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同時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報告。 (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