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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重慶市愛滋病防治條例》,自今年12月1日(世界愛滋病日)起施行。《重慶市愛滋病防治條例》設立愛滋病“雙軌告知”制度,明確愛滋病感染者、病人負有向配偶、性伴侶、結婚登記對象主動告知感染事實的法定義務;當感染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時,醫療衛生機構可依據流行病學調查,向存在感染風險的特定人員進行告知並提供醫學指導。
廣西、雲南等地此前也在地方防艾條例中設置同類條款,打破以往單一側重感染者隱私保護的導向,以平衡感染者隱私權與親密接觸人群的生命健康知情權,但也引發公眾對於權利邊界、實操落地、社會歧視風險等討論。
當感染者不開口、醫務人員不敢說,最應被保護的伴侶如何知情?“雙軌告知”制度能否在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找到平衡?《法治日報》記者就此展開採訪。
地方立法先行破冰
據受訪專家介紹,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醫務人員的告知許可權受到嚴格約束。根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洩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資訊;《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與此同時,《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這些規則本身正當,但在執行層面形成了一個尷尬閉環:感染者不開口,醫院不敢說,而最應被保護的配偶、親密接觸者卻被蒙在鼓裏。”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鄧利強告訴記者,“當隱私權成為隱瞞傳播風險的‘擋箭牌’,法律平等保護每一位公民權益的功能就出現了缺口。”
為破解這一閉環,地方立法率先探路。
關於落實愛滋病感染者的告知義務,除《重慶市愛滋病防治條例》外,雲南同樣設置了類似條款。《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條規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第五十七條明確,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時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係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廣東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等也有類似規定。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認為,重慶等地設立“雙軌告知”制度最直接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求愛滋病感染者履行告知義務,從而有效阻斷愛滋病的傳播。這不僅是保護感染者配偶及性關係者的生命健康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防止愛滋病擴散的必然要求。它明確了感染者在享有平等就醫、生活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不傷害他人的社會責任,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法律原則。
在她看來,在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部分感染者因恐懼、羞恥或僥倖心理,不願或不敢主動告知伴侶。此時,醫療衛生機構有權根據“雙軌告知”制度將流行病學調查情況對伴侶進行告知,並給予醫學指導。這一兜底條款並非對感染者隱私權的否定,而是通過法定程式進行必要且適度的干預,在感染者個人隱私權與配偶、性伴侶的生命健康權這一更高位階的法益發生衝突時,確立了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鄭雪倩還表示,“雙軌告知”制度的意義更在於其宣示和教育功能。它通過明確的條文規定,向社會傳遞一個清晰的信號:故意隱瞞和傳播愛滋病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違法行為。這有助於在全社會培育知法守法的意識,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
尋求隱私健康平衡
受訪專家指出,“雙軌告知”制度要想成功落地,關鍵是如何在感染者隱私保護與高危接觸者生命健康權、知情權之間尋求平衡。
鄭雪倩說,在法理層面,當感染者的個人隱私權與配偶、性伴侶的生命健康權發生衝突時,法律的價值取向是明確的:生命健康權作為基礎人格權,其位階高於隱私權。因此,法律在總體上保護個人隱私,但對可能嚴重損害他人健康權的特定隱私,則通過設定強制告知義務來實現平衡。這是對隱私權的一種“有限豁免”,即為了保全更高位階的法益,在特定情形下對隱私權進行必要且適度的限制。
鄭雪倩提醒,“雙軌告知”制度下,醫療機構的代為告知並非隨意啟動,應嚴格限定在“感染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情形下,且需基於流行病學調查情況審慎判斷;代為告知的對象應嚴格限定為條例所明確列舉的配偶、與本人有性關係者、申請結婚登記對方當事人,不得擴大範圍,防止隱私過度洩露。
鄧利強同樣強調“特定對象告知”與“公開”的界限。他認為,賦予醫療機構的是對“特定對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對象的公開”,法律禁止的是個人資訊的公開洩露,不是對高危人群的風險提示。從法理上講,隱私權作為人格權並非絕對權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可被適度限制,而告知對象是即將或已經進入親密關係的特定人,發生隱私大範圍擴散的風險較低,對感染者的影響更多是關係層面的調整,不至於引發公眾歧視等嚴重後果。
鄧利強還提到,實際操作中的風險同樣不容忽視。醫療機構代為告知可能發生告錯人等情況,醫師遇到一次就可能面臨投訴、追責甚至停職的情況,可以同步建立保密協議與最小必要披露規則,只告知足以防範風險的資訊,同時進行告知不當的責任界定與免責規則,“讓醫師敢用、能用這一許可權”。
鄭雪倩說,醫療機構在代為告知時,應注重方式方法。可考慮先進行醫學指導,引導感染者自行告知,確有必要時再啟動代為告知程式。代為告知的同時,醫療機構仍須嚴格遵守《愛滋病防治條例》規定的保密義務——“告知”不等於“公開”,不得公開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代為告知僅針對特定對象進行單獨告知,而非向社會公開。
循序漸進逐步探索
面向未來,“雙軌告知”制度是否有望從少數地方立法向全國層面推廣?
在鄭雪倩看來,國家立法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不宜採取“一刀切”的強制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性法規逐步探索。《重慶市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僅籠統規定了告知義務及告知對象,對於實操中的程式性細節未作明確規定,在全國層面完善制度時應當出臺配套措施,重點明確告知時限、告知方式、代為告知的啟動條件,並同步強化保密義務約束機制,明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此外,對於告知方式、代為告知的啟動條件、保密義務的強化等方面的內容,也須作進一步細化規定。
鄧利強則建議,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確當事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侶並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損害的,法律責任、判決理由與量刑標準等。在保護感染者及其親屬的同時,也要關注醫師履職的權益保障。進一步建立醫務人員保障機制:制定操作規範、保密協議、免責規則與申訴管道,破解“告知也擔責、不告知也擔責”的困局。
鄭雪倩認為,“雙軌告知”制度的最終指向仍是公民自覺。“更關鍵的是提升全社會的公民素質,使人們形成自覺尊重權利、主動履行義務的習慣,而非事事依賴國家強制力。”她建議,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反歧視宣傳教育,消除社會對感染者的歧視和偏見,為感染者主動告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