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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嚴格種業監管執法,加大與公安機關等協同力度,強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維護農民群眾和種業企業合法權益。
同一向日葵品種,換個名稱申請登記後銷售,仍被認定侵權;受託開展水稻制種,未按約定使用親本,最終被沒收種子並處罰款……近日,農業農村部公佈6起涉種違法典型案例,涉及生產經營假種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未經許可出口種子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嚴格種業監管執法,加大與公安機關等協同力度,強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維護農民群眾和種業企業合法權益。
更名登記難掩侵權事實
2025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牧和科技局接到投訴,某商行銷售標籤標注為“中X”的向日葵種子,侵犯他人“HXX”植物新品種權。執法部門抽樣送檢,發現“中X”與“HXX”為同一品種。
經查,涉案農業科技公司2022年以虛假材料申請獲得“中X”品種登記,未申請品種權;“HXX”於2024年4月獲得品種權授權。2025年9月,臨河區農牧和科技局依法責令涉案公司停止侵權,沒收侵權種子並處罰款。
“擁有品種登記證書不代表擁有植物新品種權,也不能代替權利人的許可。”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蔣莉接受採訪時解釋,品種登記主要解決品種推廣的行政管理問題,植物新品種權主要解決育種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用問題,兩套制度需要同時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也明確,申請登記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種子生產經營者通過更換名稱、騙取登記等手段實施品種侵權的,無論是否取得品種登記證書,都將受到法律懲處。”農業農村部在該案典型意義中指出。
對於品種是否相同等專業問題,蔣莉建議,將檢測結論與合同、親本領用記錄、田塊面積、加工台賬、銷售憑證等相互印證,提高侵權認定的準確性。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規範品種同一性、親緣關係等技術事實的查明,明確檢測結果的審查標準和采信規則,並規定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家諮詢等多種查明方式。
受託制種須守許可邊界
2024年9月,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種業企業投訴,反映有制種主體未經授權使用其水稻品種制種。農業農村部門隨即對涉案制種田塊的水稻葉片及種子進行抽檢,檢測發現,涉案品種與投訴企業的授權品種“瑋X”為相同品種。
調查發現,陳某分別受兩家種業公司委託進行雜交水稻制種,卻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將兩家公司的親本組合使用,生產出與“瑋X”相同的水稻種子1.66萬公斤,評估貨值為26.9萬元。2025年5月,長汀縣農業農村局依法沒收涉案種子並對陳某處以罰款。
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受委託制種主體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親本組合和制種規模開展生產,擅自更換、混用親本等行為,均可能構成對品種權的侵害。
“合法持有兩種親本,並不意味著有權利用它們生產任何組合。”蔣莉說,未經許可生產他人的授權品種,或者為商業目的重複使用受保護親本生產另一品種,均可能構成侵權。對於科研育種、農民自繁自用等法定例外,應結合實際用途、生產規模等判斷,不能僅憑農民身份或“試配”名義免除責任。
蔣莉指出,混用親本使權利人失去對授權品種生產規模、供應管道的控制,分流合法銷售收益、削弱許可使用費收入,影響後續研發投入。
品種侵權查處還涉及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銜接。種子法規定,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依法調解侵權損害賠償,並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處以罰款。
農業農村部還明確,民事賠償不能代替行政處罰,侵權者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將面臨沒收侵權種子、罰款等行政處罰。蔣莉建議,加強案件線索移送、檢測證據共用和處理結果通報,做好侵權種子的處置與後續監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協同執法維護用種安全
在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一批“洋蔥”種子種下後長勢不好、不膨球。2025年6月,山丹縣農業農村局接到投訴,調查發現王某銷售無標籤“洋蔥”種子140公斤,涉及種植面積512畝。經田間現場鑒定,不膨球的“洋蔥”實為“大蔥”,占總植株的99.6%。
農業農村部門通過田間現場鑒定,對全部種植地塊抽樣,根據植物學特徵辨別種屬,並結合損失面積、不膨球比例、市場收購價、正常平均產量等核定直接經濟損失306.9萬元,為移送公安機關和民事賠償提供有力依據。
在廣東省汕頭市,某蔬菜研究所未經審批委託出口蔬菜種子,貨運代理公司將種子偽報為“塑膠粒”申報出口。汕頭海關將線索移交汕頭市農業農村局,後者查實違法事實,依法沒收涉案種子並處罰款。農業農村部表示,該案體現了海關與農業農村部門協同聯動,口岸監管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
“跨區域協作最怕函來函往、沒有下文,得有明確的回應時限和責任約束。”四川農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亦峰說,還應做好跨區域移交證據的銜接,推動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發現的涉種線索常態化流轉到農業農村部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查處的假種子案中,涉案公司將一種水稻種子冒充另一品種,利用兩家空殼公司銷售,並指使經銷商轉移、隱匿種子。執法部門圍繞“產、供、銷”追根溯源,查明實際違法主體,依法處罰,並將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農業農村局查處無證經營仔豬案時,發現涉案公司將588頭仔豬銷售給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養殖戶。兩地農業農村部門通過協查,核實養殖檔案、診療記錄等,固定關鍵證據。涉案公司積極退賠並取得養殖戶諒解,牡丹區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罰。
農業農村部今年部署開展2026年種業監管執法提升年活動,要求夏季制種關鍵期核查生產合同、親本來源、品種權屬,冬季檢查企業資質條件、生產經營檔案、種子品質和品種真實性;落實“誰發證、誰監管”,深入開展生產經營許可核查,規範種子檢驗機構運行管理。 (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