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規定 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屬於侵權
本報訊 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採集人臉資訊進行資料分析、物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有了新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7月28日公佈,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社區“刷臉”進門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