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增兩年申請監督期限

最高檢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增兩年申請監督期限


本報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26日公佈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則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監督程式、案件範圍、辦案機制等進行規範明確,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能提供操作規範和指引,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事檢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檢察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此前於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要求,為此,最高檢適時啟動修訂工作。

在當事人申請監督條件和檢察機關受理程式方面,規則明確,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不受該期限限制。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監督申請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在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的案件範圍上,規則予以適度擴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案件審查、調查核實工作機制方面,規則進行了完善細化,確保全面客觀審查監督案件。

在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的監督程式方面,規則增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確,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執行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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