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對社會不負責任,法律就要讓你負責任四類妨礙疫情防控 “惡行”:法辦!
近日南京64歲的毛某寧因擅自離開封控地被刑拘的消息沖上熱搜榜。根據警方通報,毛某寧先是擅自離開已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達揚州;隨後,她四處活動,頻繁出入麻將館等人員密集的場所;不僅如此,她還隱瞞自己的行程,甚至在公安機關調查的時候,仍然不肯說出自己到揚州以後的行程。
境外輸入引發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已先後波及多個省份,目前大多數人都養成了很好的疫情防控意識,積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還有少數人心存僥倖,違反疫病防控相關要求,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害人又害己。
疫情防控環環相扣,人人有責。如果你對社會不負責任,法律就要讓你負責任!
惡行一:故意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
【案例】7月21日,毛某寧來到揚州,居住在邗江區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揚後,毛某寧因出現咳嗽、發熱等身體不適症狀,於7月27日到揚州友好醫院就診時被控制。7月28日,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
在毛某寧到揚被隔離治療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報告南京祿口旅居史,隱瞞行程,並頻繁活動於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飯店、商店、棋牌室、農貿市場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擴散蔓延,造成極其嚴重後果。
目前,毛某寧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後果】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惡行二:散佈疫情謠言
【案例】成都市3名線民因發佈涉疫不實資訊被依法調查。一是發佈“熊貓基地有一名新冠感染者”的謠言。7月28日8時50分,廖某某(男,14歲,成都市人)在微博發佈“據說成都熊貓基地有一名新冠感染者願平安”的不實資訊。鑒於該人系未成年人,成都市新都區公安分局已對該人予以批評教育。二是網傳“金融城奧美32層查出新冠病例”的謠言。7月28日10時32分,趙某某(女,27歲,成都市人)在微信群傳播“金融城奧美32層查出新冠病例”的不實信息。目前,成華區公安分局已對該人依法行政拘留。三是網傳“成都多趟列車因疫情停運”的謠言。7月28日8時43分,張某某(男,33歲,四川宜賓人)在微信群中發佈“成都多趟列車因疫情停運”的不實信息。
【法律後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第二款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行三:不執行疫情防控管理規定
【案例】7月30日,綿陽市安州區某賓館工作人員張某某在工作期間,明知旅客李某來自河南省某地,具有一定風險,卻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規定,讓李某出示健康碼和掃描場所碼,便給對方辦理了入住手續。綿陽安州民警在對轄區旅館業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了該問題,在將情況立即上報的同時,也對張某某涉嫌違法的行為展開調查。
經查,張某某在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反復宣傳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不執行防疫管理規定為四川省外旅客辦理入住,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決定,待疫情緩解後執行拘留。目前,李某也已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了集中醫學隔離。
【法律後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惡行四:協助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人員離開中高風險地區
【案例】7月26日至28日,沈某某(男,39歲,安徽舒城人)、張某某(男,31歲,江蘇興化人)、王某(男,31歲,安徽來安人)3名犯罪嫌疑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採取繞行等方式,分別先後協助多名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人員逃避查驗點檢查並離開南京。
7月29日至30日,3人先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上述離開南京人員已全部落實追蹤管控措施。
【法律後果】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