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製造“容貌焦慮”醫療美容廣告或將面臨監管新規


本報訊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不得製造“容貌焦慮”,生活美容機構等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醫療美容廣告宣傳。

徵求意見稿提出,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佈或者委託發佈醫療美容廣告;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或者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按規定發佈。

徵求意見稿列舉了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生活美容機構等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廣告宣傳;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做廣告;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等。

對於醫療美容廣告中涉及“醫生”“專家”的,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幾類情形: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其人員的名義、形象屬實的,應認定為使用醫生或者專業人士為醫療廣告代言的廣告違法行為;廣告中將未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醫療教育、科研相關職稱的人宣稱為“醫生”“醫學專家”等醫學專業人士的,或者相關人員穿著白大褂,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其屬於醫生等專業人士的,應認定為虛假醫療美容廣告;對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人員的專訪、專題報導中出現有關醫療美容機構的位址、聯繫方式等內容的,應認定為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導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美容廣告。

(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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