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鞋”引發賠償糾紛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索賠過高酌情減少

本報訊 近年來,“鞋圈”文化盛行,一雙原價1000元左右的球鞋價格有時會被哄抬到幾千元甚至上萬元。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炒鞋”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2019年4月23日至5月24日,無錫沈某先後向南京秦某訂購了某品牌20雙“黑天使”和8雙黑色“滿天星”球鞋,支付貨款共計9萬元。同年6月8日,沈某又向南京尤某訂購了60雙“黑天使”球鞋,支付貨款15.9萬元。隨後,秦某先向沈某發送了3雙“黑天使”球鞋,又在尤某的委託下向沈某發送了25雙“黑天使”球鞋。

兩次訂貨,共訂購了80雙“黑天使”和8雙黑色“滿天星”,卻只收到28雙“黑天使”。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貨,剩餘的球鞋無法發貨,並就此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說明書》,表明尤某同意對剩餘未發貨球鞋以當日市場(即售鞋App“毒”平臺)價格總計約36萬元賠償給沈某,並承諾於2019年8月10日至15日期間支付2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9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履行完畢,其中包括沈某向秦某訂購未發的球鞋(17雙“黑天使”和8雙黑色“滿天星”)的貨款。

2019年8月,尤某通過轉帳方式先後向沈某支付賠償款合計41300元。同年8月25日,經街道調解,沈某與尤某達成協議,協議表明尤某承認還有35雙“黑天使”球鞋未發,願意以每雙3500元的價格賠償給沈某,共計122500元,已支付41300元,尾款於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其他爭議雙方自願通過訴訟解決。

後沈某幾經催要未果,遂將尤某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尤某返還貨款175400元,並承擔違約賠償金147300元。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尤某賠償沈某貨款及賠償金30余萬元。

尤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17雙“黑天使”、8雙黑色“滿天星”未能按約發貨對沈某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賠償的問題,被上訴人沈某在庭審時表示,尤某應按照2019年7月29日其出具《說明書》當日得物App(原“毒”平臺)上涉案球鞋的售價每雙19500元計算損失。但沈某與秦某、尤某交易時,對球鞋的交付日期並未有確定的約定。雖然涉案型號的球鞋在2019年7月29日當天在交易平臺上有過較高價格,但該平臺上球鞋價格呈曲線波動,除非當日實際賣出球鞋,否則收益無法兌現及確定。結合案涉貨款的金額,《說明書》中約定的損失賠償數額明顯過高,二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損失部分予以調整,酌定由尤某賠償沈某24642元。

最後,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尤某另要賠償沈某貨款、違約金等經濟損失18余萬元。

(羅莎莎 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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