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印發意見進一步嚴格規範減刑假釋
本報訊 減刑、假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直接關係刑罰執行效果,影響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記者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
意見提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審查刑罰執行機關報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審查罪犯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同時也要注重審查罪犯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實防止將考核分數作為減刑、假釋的唯一依據。
意見強調,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並重。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既要注重審查罪犯勞動改造、監管改造等客觀方面的表現,也要注重審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觀方面的表現,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
在審查減刑、假釋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方面,意見提出,應當認真審查罪犯的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對於罪犯的認罪悔罪書、自我鑒定等自書材料,要結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認真進行審查。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方面,意見強調,對於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應當注重審查罪犯是否具備該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專業能力和條件;“較大貢獻”或者“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説明。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於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意見提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圍繞罪犯實際服刑表現、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等,認真進行法庭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並充分發表意見。(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