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首例涉腐“自洗錢”案宣判

  本報訊 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對渝中區某事業單位幹部張陽貪污案、洗錢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陽犯貪污罪、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該案是重慶市首例涉腐自洗錢判例。

  20216月,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通過反洗錢調查,發現張陽等人帳戶交易異常,立即將該可疑交易線索移送給重慶市紀委監委,後案件轉渝中區紀委監委辦理。渝中區紀委監委在發現張陽可能存在洗錢行為後,主動對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成立專案組開展聯合辦案,同步查清張陽涉嫌貪污犯罪、洗錢犯罪問題。

  渝中區紀委監委堅持雙查雙辦,專案組在調查初期即將追查贓款去向作為工作重點,與查明貪污事實同步開展。積極協調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反洗錢處提供協助,向二十餘家銀行和機構查詢涉案的500餘個銀行帳戶,並與區公安分局幹警對帳戶進行梳理分析。委託渝中區公安分局對2台涉案電腦、4部手機、張陽賭博帳戶和賭博網站進行了7次網勘。

  經查,為掩飾犯罪所得資金的性質和來源,20213月至6月,張陽將套取的公款充值到一賭博網站用於賭博,同時從該網站提現,其行為已涉嫌洗錢罪。(據中紀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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