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旨在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
6年來,《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以及配套授予辦法先後實施,標誌著中國特色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逐步完善。于敏、孫家棟、袁隆平……一大批功勳模範人物獲得表彰,充分發揮了功勳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有哪些種類?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同時,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種類名稱、授予對象、人選提名等予以明確。
根據本法,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由誰來授予?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享受啥待遇?
根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設立國家功勳簿,記載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傑出事蹟。
此外,2018年印發的《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按照“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原則,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等方面享有的禮遇作出進一步規定。(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