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十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為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提供有效指引。意見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針對實踐中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查辦懲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重點就如何正確認定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搶劫、持有、私藏、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並利用該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的,予以數罪並罰。
二是對於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以危險作業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擇一重罪並從重處罰。
三是對於在水路、鐵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旅客個人隨身攜帶或者在托運的少量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同時明確,利用資訊網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利用寄遞管道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