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穀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洗錢案件一審宣判,數罪並罰判處穀某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2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且繼續追繳穀某違法所得17萬元。據悉,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後,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間,穀某收取侯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7萬元用於購買毒品,指使陶某(另案處理)運送毒品。穀某為掩飾、隱瞞其向侯某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農業銀行帳戶幫助接收毒資,並通過銀行櫃檯取現方式支取上述毒資17萬元。2021年4月1日10時許,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將陶某查獲,從其身上繳獲白色可疑晶體四包(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計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穀某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穀某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穀某使用他人資金帳戶,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文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