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向好需要長時間努力,法律規定的指導期限過後,能否形成慣性

家庭教育令,如何護航孩子成長之路


今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條司法舉措,能否落地落實成了熱議話題。


17歲的小潘在迪廳跳舞與他人發生衝突,叫來16歲的小唐和16歲的小李幫忙打架,造成數人輕微傷。法院審理中,對三名被告人家長疏于管教、未能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等情況進行了全面瞭解和督促,在作出裁判的同時,對三名被告人的家長分別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指導家長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遼寧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宋曉楓表示,宣判後,法院還特邀家庭教育指導老師對三名被告人及其家長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


5月3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近年來遼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時稱,這是遼寧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出家庭教育令的案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半年來,湖南、北京、江蘇、遼寧等多地陸續發出家庭教育令。這項司法舉措落地狀況如何,能否為孩子成長保駕護航?


不只限於“一紙裁定”


“今後我一定把他帶在身邊,好好教育,做一個好父親。”1月13日,收到家庭教育令後,小聰父親保證道。


2021年10月,16歲的小聰獨自到瀋陽打工,為滿足自己的生活開支,產生了搶奪手機賣錢的想法。案發當天,他在一家手機市場以要購買手機為名,讓店主拿出多部手機進行挑選,趁店主不注意,將兩部手機搶走逃離現場。


“如果爸爸能多管管我,我也許就不會犯罪了……”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孫寶英在小聰的悔過書中看到這樣一句話。小聰年幼時父母離異,由父親監護,讓奶奶代為照顧,但父親平時對孩子缺乏關心和陪伴,家庭教育缺位。


檢察院對小聰的父親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他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與孩子保持正常溝通;儘量多抽時間與孩子相處,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培養孩子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杜絕不良行為;接受專門機構的家庭教育指導。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令不只限於“一紙裁定”,當地的司法社工機構還對小聰的父親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家庭教育指導,檢察院為小聰委託了專門機構進行心理評估和疏導。


一些所謂的“過來人”會宣傳“棍棒底下出孝子”這一錯誤觀念,認為沒有管不好的孩子,只有不捨得打的家長。瀋陽師範大學學前與初等教育學院教授秦旭芳認為,家庭教育令會糾正類似的錯誤行為理念。


執行中仍在完善


記者梳理各地教育令時發現,監護人被予以訓誡或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家長因疏于管教或教養失當;二是婚姻破裂後不履行教育子女職責。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指導的期限有所不同,最長1年。“目前來看,並無統一標準,而且也無法統一。”秦旭芳說,無論是糾錯還是改變都需要時間,這個週期有多長,要看個體意願及領悟能力。


那麼,執行效果如何呢?秦旭芳介紹,未成年人審判有法官判後回訪制度。針對家庭教育令,法院也會要求法官定期回訪,如果責任履行不到位,還會再次發出。但是,監護人不當的教育行為“隱藏”在家庭內,監護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很難時時監管。


在接受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導後,小聰的父親表示,按照老師教授的親子教育方法,他與孩子的關係有了明顯改善。但是,家庭教育向好需要家長長時間的努力,法律規定的指導期限過後,能否保證未來的效果,能否形成慣性未可知。


根據相關規定,當下,只能通過後續“嚴懲”來督查,如果行為未完全或有效糾偏,被監護人本人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可提出延長;如果履行人拒絕履行義務甚或變本加厲,法院會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戒只是事後補救,指導杜絕根源的意義才更為重要。”教育部高級家庭教育指導師、瀋陽市正面管教父母成長站創始人潘國紅表示,現有的家庭教育指導規範性與專業性不足以滿足監護人的現狀需求。


“讓法律成為硬約束”


“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僅是一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還是一部值得所有父母和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的家庭教育知識普及讀本。”潘國紅說。


她建議,加強家庭教育法的普及力度。組織廣大家長和相關人員參加家庭教育法的普法培訓,提高對於家庭教育法的知曉度,引導廣大父母依法承擔家庭教育的責任,積極參與家校合作共育,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最近,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對長期未盡子女教育責任的父親發出了家庭教育令。男方自賭氣離家後,雙方當事人分居兩年,期間兩個女兒均由女方撫養,男方作為孩子父親一直未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瀋陽中院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孩子父親切實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為孩子健康成長提供全面保障。瀋陽中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審判長孫碩認為,提升家庭教育法的執行力度,越來越多涉及家庭教育法的案例,會給更多的父母和有關責任主體以警示,讓法律成為硬約束。


潘國紅表示,為確保家庭教育令取得實效,還應探索大力引入專業力量,建立家庭教育與心理疏導、回訪幫扶的聯動機制。建立起學校、社區、社會共同的監管機制。此外,對於留守兒童等重點群體,也應建立起有針對性的保護機制。除法律教育外,家庭、學校和社會等要共同發力。(據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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