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可助來澳讀大學騙逾百萬元兩騙徒判囚上訴遭駁回

本報訊(記者瑞特)2名騙徒於3年前向內地家長訛稱可協助其子女入讀澳門的大學,並詐騙逾百萬港元,分別被判囚5年及6年,惟其中1人認為偽造檔屬詐騙方式,詐騙罪亦只能歸咎另一被告,故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並駁回兩名嫌犯的上訴。


案件發生於 2019年,有人訛稱認識本澳1間大學的校董,可以協助內地家長的子女入讀這所大學,以同一手法詐騙 4名內地家長合共 108萬港元。直至受害人的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案件才被揭發。


在作案過程中,有人曾在互聯網搜集有關大學的錄取通知書和當時的高等教育局確認錄取證明書式樣,偽造這些檔。其中1名被告同時被判偽造具特別證明檔罪成,被告不服,認為使用偽造檔只是詐騙方式,詐騙罪亦只能歸咎另一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經全面及批判的審查有關裁判對事實作出認定的依據,未見存在明顯不合理或違反經驗法則、證據價值及認定事實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且原審法院已就不接納兩名嫌犯的辯解的原因作出說明。關於使用偽造檔只是詐騙的一種方式,因此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使用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的問題,中院指2項罪名所保護的法益不同,案中存在實質競合,駁回上訴理由。綜上分析,中級法院駁回兩名嫌犯的上訴,並裁定對上述決定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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