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保守國家秘密法

 

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116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法案建議「國家秘密」定義為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法案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國家秘密的確定需要經嚴格法定程序,其定義及保護手段不會被濫用。法案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涉及國家及特區的根本利益和安全有適當嚴格的法定保護,同時確保居民及社會的知情權。

 

張永春引介時表示,經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法案訂定了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監管及保密義務,及就變更保密期限及解密作出規範。關於保密期限方面,法案建議按照秘密事項的性質及特點訂定相應的保密期限,最長期限為30年,同時亦訂定延長保密期限及解密等具體規定。張永春表示,為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法案建議為國家秘密訂定專門的保密措施,包括專責人員、定密標示、製作、複製、傳遞、保存及銷毀國家秘密的規定。另外,法案亦建議當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須遵守特別的程序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

 

會上議員林宇滔、高天賜關注如何在國家秘密與公眾知情權平衡取得平衡。張永春指出,只有經過嚴格法定程序被確定的才是國家秘密,其餘都不是。他強調法案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涉及國家及特區的根本利益和安全有適當嚴格的法定保護,同時確保居民及社會的知情權。國家秘密的確定需要經嚴格法定程序,其定義及保護手段不會被濫用。

至於會否設立委員會監察法律的適用情況,張永春稱,曾有考慮,但由於國家秘密在澳的數量及涉及事項相對少,同時考慮到需要受到最高級、嚴格的保護。對於清晰完善條文,政府度態開放。在公眾獲取政府資訊方面,本澳有相應規定以及原則性規範。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