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醫學輔助生育立法

 

本報記者 桂英)立法會7月31日通過《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法律自公布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至於法律生效前已經管有的生物物質(胚胎等)的處置,衛生局將透過技術指引訂定退還、銷毀、轉移至其他實體等措施及程序。

 

立法會昨午細則討論及表決《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時表示,委員會已經舉行十次會議,當中三次有政府官員出席,立法會顧問團與政府代表亦都舉行多次技術會議。

 

法案最初文本第二條建議適用範圍:人工授精、體外授精、細胞漿內單精子注射、胚胎的移植、胚胎植入前基因檢測、其他處理配子或胚胎的等同或補充性實驗室技術(第六項)。

 

陳澤武介紹,法案最後文本在第六項加入「包括保存配子及胚胎」的表述。獲通過的條文為:其他處理配子或胚胎的等同或補充性實驗室技術,包括保存配子及胚胎。

 

法案最後文本也新增第八條。陳澤武介紹,第八條明確容許任何人,包括單身人士,在有理由擔心將來不育時,可以進行凍卵、凍精。

 

關於配子捐贈的規範,最後文本第十二條對配子捐贈作出原則規定,包括:禁止受益人指定捐贈人、受益人與捐贈人之間不得存在任何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及收養的親屬關係。

 

捐贈人應年滿十八歲,且具有良好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並表現出不患有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的臨床症狀。陳澤武介紹,關於使用同一捐贈人配子的次數,政府將透過更靈活的技術指引來設定。

 

法案第六條規定可以接納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情況:為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澳門居民治療不育,為他們的子女治療嚴重疾病,或為預防他們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影響後代。

 

法案第七條規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必須是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澳門居民,且必須不處於離婚程序或事實分居;年滿十八歲及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或準禁治產;臨床狀況顯示為可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關於提供許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要件,法案第十三條規定,私人實體須預先獲衛生局局長許可,且僅可在該局局長指定的配備急救和婦科的設施及設備的醫院進行。

 

陳澤武指出,法案最初文本要求醫院必須配備產科設施及設備。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並考慮現今技術,以及參考香港的相關要求,最後文本改為配備婦科設施及設備。

 

最後文本引入「雙盲原則」,陳澤武介紹,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向受益人或捐贈人透露彼此身份。不過,任何人尚可因司法裁判認定為重要的原因而取得捐贈人的身份資料。

 

在細則審議時,陳亦立等議員為一間診所發聲逾一小時。他們認為,法案不應只許醫院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診所也應可以。陳亦立表明,法案必然獲得通過,應對法律生效後不能繼續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診所作補償。

 

衛生局局長羅奕龍等代表提出,那間診所從來未獲允許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至於診所現存的過萬胚胎,衛生當局基於善意原則,提供收費的暫存服務。那間診所亦可按照現行法律申請醫院牌照,或與其他醫院合作。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政府有意修改法律,在醫院與診所之間增設一級發牌,人員及配置低於傳統醫院,暫訂的立法時間表是兩年。

 

值得注意的是,據了解,天主教會的倫理訓導近乎完全反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由去年十二月開始在立法會審議至昨晚,澳門教區網站未有發出任何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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