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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註冊制改革不斷深入,我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為嚴懲違法行為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在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多名業務部門負責人出席,就社會關注的註冊制改革和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情況作了介紹並回答記者提問。
2018年11月我國決定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2023年4月註冊制全面落地,註冊制改革給資本市場結構、生態、透明度等方面帶來了全方位、深層次變化,在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註冊制改革不斷深入,我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為嚴懲違法行為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優化市場生態環境
據證監會綜合業務司主要負責人周小舟介紹,註冊制改革以來,證監會及交易所始終堅持“開門辦審核”“開門辦監管”,將核准制下發行條件中可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盡可能轉化為資訊披露要求,全面清理“口袋政策”與隱形門檻,審核註冊的標準、程式、結果等全部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針對改革後公權力變化特點,證監會堅持刀刃向內,推進自我革命,加快監管轉型,構建覆蓋發行上市全流程立體化監督制衡機制,改革完善上市委、並購重組委委員人員組成和運行機制,嚴肅整治影子股東、政商“旋轉門”和“逃逸式辭職”,進一步削減離職人員身份價值,嚴肅查處一批典型案件,打造廉潔的註冊制。
實行註冊制,絕不是放任不管、一放了之,而是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各環節加強監管執法,管得更嚴,管得更准。
嚴把IPO(首次公開募股)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懲“帶病闖關”“一查就撤”,進一步壓實仲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據周小舟介紹,註冊制改革以來,證監會已對從事投行業務的69家證券公司、381名責任人採取了監管措施,特別是對問題嚴重的5家證券公司暫停保薦業務,對55名從業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業機構合規意識明顯增強。
就申報企業方面來看,持續向市場傳導從嚴監管理念,申報企業和仲介機構都切身感受到責任和壓力。據證監會發行司司長嚴伯進介紹,試點註冊制5年來審結的1000多家企業中,撤回和否決比例近四成,堅決把“帶病闖關”和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擋在市場大門之外。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周小舟說,註冊制改革以來,證監會查辦各類案件近1900件,向公安移送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近600件,堅決查處一批大要案。
據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紹,2023年,證監會聚焦資訊披露違法等重點案件,重拳懲治違法,堅持“零容忍”打擊不動搖,切實讓行政執法“長牙帶刺”。2023年全系統共審結案件350餘件,處罰責任主體千餘人(家)次,罰沒款金額60餘億元。特別是對紫晶存儲案、澤達易盛案、易見股份案、奇信股份案等市場影響惡劣、社會關注度高的財務造假案件依法從嚴從重懲處,有力整肅淨化市場環境。
堅決將不合格者逐出市場之外。據上市司司長郭瑞明介紹,2020年底,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了新一輪退市改革方案,滬深證券交易所修訂了退市規則。改革3年來,共有127家公司退市,其中104家強制退市,強制退市數量是改革以前10年的近3倍,呈現兩個特點:一是面值退市顯著增多,去年面值退市的數量接近全部退市公司的一半,市場優勝劣汰的自我調節機制開始形成;二是重大違法類退市增多,去年8家公司因達到重大違法標準進入退市程式。
立體追責嚴懲“首惡”
證監會法治司負責人程合紅說,目前,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為核心,以刑法、民法、行政處罰法等為支撐,以700餘部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證監會規章和規範性檔為主幹,以眾多的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為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總體上實現了各類市場行為和監管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欺詐發行犯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這是我國刑法中單項犯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是單項犯罪有期徒刑法定期限的“天花板”;並將保薦人提供虛假保薦書,為欺詐發行為虎作倀的行為納入刑法制裁範圍,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而且,證券法修訂還專門為註冊制改革規定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等制度。
從打擊證券違法犯罪體制機制來看,黨中央、國務院以“兩辦”名義印發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這是黨中央歷史上第一次就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印發的專門檔。按照《意見》的要求,成立了由證監會、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單位參加的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並且證監會同時擁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兩大派駐力量支持。同時,證券審判體制機制也進一步完善,上海、北京、成渝三家金融法院相繼設立。
證監會還強化立體化追責,嚴懲“首惡”。以紫晶存儲欺詐發行案的查處為例,證監會會同相關各方圍繞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有關仲介機構實行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全方位追責。在行政處罰方面,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8000餘萬元罰款,對兩名實際控制人分別採取終身、10年市場禁入措施。在民事賠償方面,仲介機構通過先行賠付方式賠償1.69餘萬名投資者10.86億元,四家中介機構另行交納行政和解金約1.89億元。在刑事追責方面,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檢察院已經批捕。真正做到了讓違法者“人財兩空”。而且,上海證券交易所已依法對紫晶存儲強制退市。
程合紅說,這樣立體化追責的疊加效應是極其巨大的。對證券違法犯罪活動的“殺傷力”“震懾力”遠遠大於單項的處罰處理,使得違法犯罪分子無可逃遁。
保護投資者方式多
目前,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工具箱已經比較豐富和充實。程合紅說,包括先行賠付、行政和解、責令回購、代位訴訟、中國特色集體訴訟等新型維權方式不斷推出,而且相繼落地見效。受害投資者實實在在地得到了足夠成色、真金白銀的償付。
在集體訴訟制度方面,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發揮了積極作用。據投服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夏建亭介紹,集體訴訟是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的創新制度安排,投保機構是原告唯一代表人,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就是說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要不明確拒絕就可以得到保護。
比如,在澤達易盛案中,投服中心依法啟動集體訴訟,這是首單科創板集體訴訟,也是首單欺詐發行集體訴訟。各被告同意按照損失核定後金額全額賠付原告投資者,本案於2023年12月26日成功調解結案。7195名投資者獲賠2.8億餘元,個人投資者獲賠金額最高的500餘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2024年1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將2.8億餘元賠償款劃給登記結算公司,隨後登記結算公司劃到投資者證券資金帳戶,至1月15日全部賠償完畢,用時僅五個多月。
除集體訴訟外,投服中心還積極支持投資者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另外,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實施後,投服中心積極開展了股東代位訴訟。夏建亭說,有的上市公司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後,不主動向實控人、董監高等責任人追償。究其本質,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實際把持、控制了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方式中飽私囊,損害了公司利益,更損害了上市公司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投服中心可以代上市公司起訴,向這些特殊人群主張賠償責任。(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