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業務導遊法首次分析討論 地接社不能低於成本

 

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3日上午首次分析及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議討論第一章第一至十條,包括涉及在本澳經營旅行社及導遊的相關規定,政府發牌程式亦有清晰規範,申請旅行社牌照,需迎合營業場所的發牌要件等。委員會將草擬問題清單,再邀請政府列席說明。

 

法案建議,旅行社主營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四十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同時主營場所須設有獨立出入口,具有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以往發出旅行社准照前,旅遊局會檢查場所設施,但現時法案沒有相關「檢查」的條文,委員會將問旅行社是否取消到場所檢查,倘仍會到旅行社檢查,若場所不符合檢查要件會如何處理,會否發出臨時牌照,以要求一定期限內作出改善。

 

法案並建議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目的是希望更有效打擊「零團費」的旅行團。陳澤武表示,地接社不能低於成本營運,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罰款5萬至7萬元。

 

法案規定不適用於僅由公共部門或實體為履行其職責而組織的游程,亦不適用於僅由社團組織且同時符合無營利目的、由社團根據章程的規定專門且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的游程。委員會關注若以自身名義組團是否適用,希望政府解釋。

 

法案並規定,如轉讓或租賃旅行社,取得權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須符合第五條旅行社准照的要件。陳澤武指出,是否代表第二間公司想買入或租賃旅行社,都需要本身是經營旅行社業務,如此限制會否違背自由經濟市場及公平競爭,將問政府想法。

 

另外,法案亦建議引入小語種的外雇導遊作為補充,以配合澳門開拓新國際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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