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投資基金法案

 

本報(記者 海軒)立法會11日召開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投資基金法》法案,取代現行實施近25年有關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令,建議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新增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要求,以助力私募基金業務的發展,並提高投資者保障等。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期間提到,立法目的旨在建立一個與國際慣例對接的基金管理制度,推動澳門投資基金朝多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李偉農在引介法案時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近年已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獲許可在澳門開展業務。為推動投資基金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加強與周邊地區的規管接軌,以利吸引外地機構參與發展本地市場,以及促進澳門本地基金市場與外地基金市場的對接聯通,特區政府經總結金融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訂定本法案,以取代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

 

法案主要實現了幾點優化內容,包括擴大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並增加了其設立與運作的靈活性。在新法案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同時管理有價證券投資基金及不動產投資基金,以及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可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並可聘任外地受寄人。與此同時,根據鄰近地區有關業務的發展情況與規範,新增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要求,以助私募基金業務的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的資金需要。並完善了不動產投資基金的規範,及取消了投資基金設立時,必須滿足的人數下限及募集規模的最低要求。

 

在謹慎監管方面,優化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規範、新增了投資基金可投資於同一集團的限制等,務求與鄰近地區的規管相匹配。此外,提高了投資者保障,主要加強了投資基金的資訊披露要求,以及引入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等,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會上,多名議員發言關注發牌制度及審批效率等。李偉農在回應時指出,公募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許可制度,而私募基金則採用備案制度。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補充稱,基金管理公司屬於金融機構,需要申領牌照,法案允許有關管理實體可以是信用機構,即銀行及金融公司開展投資基金的業務。

 

牌照審批效率方面,李偉農表示,金管局一直不遺餘力地優化相關准入制度,但每個個案可能涉及不同要件,包括基金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需要出具的檔。未來計畫在基金公司申請准照之前,安排「事前」的技術會議,讓基金公司瞭解准照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檔及注意事項,亦有部分擬建立一個國際互認機制。同時,會簡化「事中」手續,並通過技術會議來加快准照審批過程。他強調,有關措施的前提是不降低對金融安全風險的控制,這是必須遵守的原則。

 

李偉農表示,有關法案通過後,下一步將開展普法工作,未來除了本地資金,亦歡迎境外資金,投資標的物除了包括本地投資活動,亦鼓勵投資者以澳門作為平臺,進行海外或境外的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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