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當時光的腳步來到2021年的最後一個月,一批影響你我的重要新規也將開始施行。流動人員的醫保權益更有保障,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可獲獎勵,藥品安全相關管理規範進一步完善……美好的生活,見證法治的進步。
保障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明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並按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辦法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最高獎勵100萬元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舉報以下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將給予相應獎勵: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品質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
《藥物警戒品質管理規範》自12月1日起施行。規範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以防控風險為目的,將藥物警戒的關鍵活動納入品質保證系統中。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設置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應當自取得批准證明檔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註冊,之後每5年報告一次。
違規辦理再保險業務或被吊銷牌證
為防範信用風險,12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明確,保險人應建立再保險業務集中度管理制度,對分出業務集中於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和與其關聯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情況進行監測和管控。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