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雜訊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雜訊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針對群眾關心的社會生活雜訊突出問題,雜訊污染防治法作了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近日接受記者採訪,對雜訊污染防治法進行瞭解讀。
重新界定雜訊污染內涵
與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相比,雜訊污染防治法不僅在法律名稱上發生變化,也在幾個重要方面作出了規定。
“雜訊污染防治法確立了新時期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總要求。”劉海濤介紹說,在立法目的中體現了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同時,重新界定雜訊污染內涵,針對有些產生雜訊的領域沒有雜訊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雜訊污染。法律增加規定雜訊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並擴大了適用範圍,將工業雜訊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雜訊;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雜訊擾民行為的管控。
雜訊污染防治法注重強化源頭防控,健全規劃、標準、監測和環評制度。規劃方面,明確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雜訊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雜訊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達到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品質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標準方面,增加規定國家推進雜訊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雜訊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授權制定地方雜訊排放標準。監測方面,增加推進監測自動化、對雜訊敏感建築物周邊等重點區域雜訊排放情況監測以及企業自行監測、自動監測等方面的內容。環評方面,明確規劃環評應當包括雜訊污染防治內容。
雜訊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懲處力度。明確超過雜訊排放標準排放工業雜訊等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數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種類。
治理社會生活雜訊污染
一直以來,廣場舞音樂、室內裝修等社會生活雜訊令很多民眾深受其苦。對此,劉海濤指出,雜訊污染防治法著眼於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生活雜訊領域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鄰里雜訊方面,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雜訊污染。
針對廣場舞等娛樂健身雜訊,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雜訊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置雜訊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室內裝修雜訊方面,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雜訊污染。
商業經營活動雜訊方面,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雜訊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於設施設備雜訊,規定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的設施設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採取優化佈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雜訊污染。
制修規劃應考慮聲環境
劉海濤指出,“先路後房、先房後路”雜訊問題是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滿意度的問題,雜訊污染防治法對此作出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
確定建設佈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等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幹線兩側等地方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少振動、降低雜訊的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雜訊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趙晨熙)